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包裝設計協會」TAIWAN PACKAGE DESIG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TPD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團結互助、專業創新、國際交流」為宗旨。本會以維持台灣設計師與亞洲各國的友好關係, 並向世界展現包裝設計作品與理念,在國際設計舞台上參與活動和交流,並同各國設計相關產業的領袖人士相識,以相互觀摩、學習不同國家的文化與創作精神,共同尋求專業的成長空間,為台灣包裝設計產業的進步而努力。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本會台灣 TPDA 與日本 JPDA 、韓國KPDA、上海 SPDA 等亞洲各盟國同業組織往來,持續推動 APD 亞洲包裝設計交流展活動拓展與交流。
  • 協助亞洲其他國家參與 APD 亞洲包裝設計交流展活動與結盟。
  • 推展國內包裝教育與研究工作,發掘包裝新秀、薪火相傳。
  • 凝聚台灣從事包裝設計相關人士、業者,專業技術交流,提升台灣包裝設計素質。
  • 推動產業對包裝設計的重視,社會對包裝品質的要求、國家對包裝設計產業的重視。
  • 舉辦國內的包裝設計比賽與國際級的包裝展,將台灣包裝設計躍向國際舞台。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經濟部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包裝設計相關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正式會員。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以贊助本會形式之團體或個人(贊助形式為:工作、廣告、設備、耗材、資金、人力..等等有利於會務發展之屬實事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期限是以贊助當屆期滿為限,次屆則可選擇以正式會員形式入會,並繳納會費後, 得為正式會員。
  •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計相關科系在學之大專院校學生(非在職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正式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權利,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權利,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停權會員則無上述之會員權益。(何謂停權註明於第十一條)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決議案之義務。

第 十 條 正式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未於一年內繳納常年會費即視為停權。停權欲恢復之會員,需繳交當年會費即可恢復會員資格。

第 十二 條 本會所屬之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宗旨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以及其語行妨礙本會聲譽者,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得予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停權者,不得參加本會之各項會議以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視同非會員,不得享有會員之優惠及權益。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解除會員資格: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死亡或解散

第 十五 條 會員退會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及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審核及解聘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長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另置副理事長3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業務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二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註:

一、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於「由監事互選之」之後,增列「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二項改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之」。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正式會員:新台幣 3000 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6000 元。

學生會員:免繳費。

※以上為一次性費用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曾於本會退會者,經理監事會審查同意再入會者視同新入會會員需再一次繳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正式會員:新台幣 5000 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15000 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 500 元。(非在職生)

※新入會者當年度常年會費計算方式:

以季為單位計算次年度則統一於 1~4 月份繳納。

1 月份~3 月份入會者繳納台幣 5000 元。

4 月份~6 月份入會者繳納台幣 3750 元。

7 月份~12 月份入會者繳納新台幣 2500 元。以利於帳務作業。

※常年會費繳納期限為當年度 1~4 月份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 97 年 02 月 16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